中国能源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能源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china energy research society,缩写为 cer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能源科学技术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能源战略思想和战略方针为工作主线,以“研究、咨询、服务、交流”为基本定位,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根本理念,团结好、凝聚好能源领域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智慧,建设好、运用好高端能源智库平台,紧紧围绕我国能源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课题研究、项目论证、专家咨询、交流合作等,自觉服务于党中央、国务院能源战略和方针政策,服务于有关部门能源工作部署和交办任务,服务于地方能源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服务于能源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和做强做大,服务于能源科技进步和体制机制创新,服务于人民群众安全用能、可靠用能、满意用能,服务于国际国内能源学术团体交流与合作,努力为构建低碳清洁、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围绕国家的能源战略和政策、能源管理、能源安全和能源科学技术的重点问题,组织和推动各种形式的相关研究工作,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 宣传能源形势和能源科学技术的新发展,传播推广能源开发和能源节约的先进技术,普及能源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 开展民间的国际能源科学技术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能源科学技术合作,发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能源领域科学技术学术书刊资料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能源科学技术信息。
(五) 为国家制定能源战略和政策、能源规划和能源法规, 提供咨询服务和建议。接受国家、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委托,进行能源软科学项目的研究和论证。
(六)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组织或参与能源科技项目的研究和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价。
(七) 加强同国内有关科学技术团体、科学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交流成果。
(八) 开展能源科技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培养、发现和推荐能源科技和管理人才。
(九)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 兴办符合本会章程、有利于能源科学技术发展的公益事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
1、 大学本科毕业,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或自学成才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能源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员、技师及技术创新者;
2、 从事能源科技和管理、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人士;
3、 对能源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
(五)单位会员:与本会业务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港澳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一名理事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能源科技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人数 5 人,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 5 年,任职时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 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具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2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热爱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工作作风民主;
(七)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 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或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会会徽:
本会会徽图案外形为圆形火炬,表示一次能源和本会团结能源界有识之士。会徽内上方为英文缩写即:china energy research society,缩写为 cers,会徽内中下方为闪电标记,表示二次能源(电),即集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为一体,会徽内下方为本会的中文名称。整个会徽表明了本会的性质和工作范围,即团结能源界有识之士,为振兴中国能源事业贡献力量。会徽含义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会自行设计和制作的会员证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 2021 年 3 月 26 日经本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